2.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 到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除外)就诊(含分娩或终止妊娠)及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5. 施行美容手术或先天性残疾进行非生理功能矫正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6. 预防保健、疗养费用;
7. 应由计划生育服务技术项目支付的费用;
8. 因非医学需要或自行终止妊娠的费用;
9. 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术的费用;
10. 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
11. 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就医的;
1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支付的费用。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月后经公安、司法机关处理无法认定责任人或责任人无赔偿能力的,由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医保经办机构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六、医保经办服务清单
(一)参保人应到指定的金融机构办理“惠州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和在有关渠道激活领取“医保电子凭证”(以下简称医保凭证),社保卡或医保凭证办理成功后,参保人凭社保卡或医保凭证就医或购药。在未办理社保卡或医保凭证前就医或购药的,参保人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二)参保人因学习、工作或长期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居住连续满1年以上的,需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参保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在诊疗等方面不具备相应的条件或因病情需要到异地就医的,需办理相应的转院手续。异地就医的有关规定由市医保部门另行制定。
(三)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积极推进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缴纳医保费工作。
职工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办法,由市医保部门另行制定。
参保人在年度内因死亡、出国定居等原因终止医疗保险关系的,由医保经办机构对其个人账户余额进行清算,并按规定一次性予以支付。属于依法继承的,由继承人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供被继承人医保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和继承人身份证、银行卡账户信息,通过数据共享无法查询死亡信息的提供个人承诺书。
(四)参保人因病就医的,应出示本人社保卡或医保凭证(未办理社保卡或医保凭证的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出示户口簿,转诊的需提供转院证明),在核对无误后办理就医手续。
1. 在与医保经办机构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市外当地定点机构需要提供转院证明或进行异地就医备案),在本次医疗终结后,个人只需用个人账户余额或现金支付个人支付部分;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2. 在未与医保经办机构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或本市行政区域外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或未经异地就医备案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在本次医疗终结后6个月内(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过12个月)凭医保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医院收费有效票据、住院费用清单以及诊断证明(急诊的提供急诊诊断证明)等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所办理报销手续。
3. 参保人在确诊怀孕后,应携带女方社保卡或医保凭证并填写《惠州市办理生育备案登记承诺书》,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或网上办理登记备案。未登记备案前发生的产前检查、生育等医疗费用,由参保人自负,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异地住院终止妊娠或分娩的,应按规定登记备案,并在终止妊娠或分娩之日起1年内持医保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医院收费有效票据、费用清单、病历资料(医保经办平台无法通过其他部门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等,由办理人提供,无法提供的,需提供个人承诺书),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参保职工领取包干经费)。
4. 参保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病住院,在办理出院手续时,其本人或家属应在《惠州市基本医保住院费用结算单》上签名认可。对有争议的医疗费用,参保人有权向医院查询有关明细项目。
5. 参保人经本人选定的门诊定点机构转诊(含急诊)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参保人应在就诊之日起60日内凭医保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医院收费有效票据、门急诊费用清单、处方等资料到本人选定的门诊定点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经门诊定点机构转诊的参保人,在规定时间内只能报销当次的门诊医疗费用。
6. 参保人非因第三人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应向医疗机构说明具体情况,并由医疗机构开具《惠州市基本医保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申请表》,参保人提供交警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无法提供的应填写个人承诺书,经医保经办机构核实后按规定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7. 参保人因急诊、急救、抢救或确因实施急救和抢救的医疗机构条件所限,在24小时内(不含24小时)确需转往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或在此期间内死亡),期间产生的政策内费用,由医保基金按住院的有关规定支付;其他在24小时内(不含24小时)住院无特殊规定情形的,按普通门诊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医疗费用的,医保经办机构或门诊定点机构不予受理。
(五)办理异地就医登记的参保人应凭医保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填写《广东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惠州市)》,并按人员类别分别提供有关资料,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或网上办理备案。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提供异地安置认定材料(包括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或个人承诺书);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提供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包括居住证明或个人承诺书);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提供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包括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任选其一或个人承诺书);异地转诊人员提供具有转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材料。参保人在选定地区的医疗机构就医,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执行(含符合当地转诊、转院规定到当地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后,门诊医疗待遇按包干给门诊定点机构的费用标准一次性划入本人的金融账户。
异地就读的参保人只需凭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或就读学校的其他有效证明(含证件),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门诊医疗待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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