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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 作者:佚名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23040    更新时间:2021/2/7    责任编辑:社工部 ]

3.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时,应由其认定部门组织参保;县级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应按时将所认定的困难群众人员名册提供给同级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4. 大中专学生由学校组织以学校或班级为单位统一填写《惠州市居民医保参保登记表》,同时提供参保大中专学生的身份证复印件,到学校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所办理参保手续。大中专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缴费时间,为每年的91日至1130日。当年的91日至次年的831日为一个医保年度(以下统称学生医保年度)。大中专学生以自愿为原则参加居民医保,其中已随家庭参加本市或市外居民医保的学生,可不随学校组织参保。

5. 在惠异地务工人员可凭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和子女身份证件,到居住地医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所填写《惠州市居民医保参保登记表》,为其在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就读的子女、学龄前子女办理参保手续;其在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就读的子女也可由学校或幼儿园统一到学校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所办理参保手续。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并已参加职工医保的,其非本市户籍的子女可按此方式办理参保手续。

6. 困难企业应到当地税务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医保暂停手续,当企业恢复生产或被转让、兼并后,原企业或承继企业应继续为其职工办理职工医保手续。

(三)参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到参保地税务部门、医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所办理变更手续:

1. 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15个工作日内,到税务部门及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关系终结或转移等相关手续。

2. 参保人应征入伍的,用人单位或家庭成员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凭当地政府征兵办发出的《入伍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税务部门及医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所)办理停保手续。退役军人含武装警察部队,下同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新的续(参)保时间,从批准退出现役的时间开始计算。退役军人在批准退出现役后3个月内办理续(参)保缴费手续的,其服现役时间视为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的连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后再办理续(参)保的,按本年度内参保缴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其服役时间不计算为连续缴费时间(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应由政府安置的退役士兵(士官)因安置等情况造成的延期除外,但最长不超过1年)。

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实现就业后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自动中止居民医保关系,所缴的居民医保费不予退还。

(四)居民医保费按自然年度缴交。在一个年度内新参加居民医保的,应一次性缴纳当年医保费。连续参保居民原则上应在每年的91日起至1231日缴纳下一年度的医保费。

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居民参保的宣传发动、政策咨询,并在每年的912月份组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动员所有居民参加居民医保。

村民委员会可统一为辖区内居民代办缴费手续并及时缴纳代收的居民医保费。

由学校组织参保的大中专学生及异地务工人员子女的医保费由学校代收代缴。

参保居民、村民委员会、学校应到税务部门或按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纳医保费,其中新参保居民应凭医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所出具的缴费凭证缴费。

(五)符合本市入户条件的新生儿在出生后8个月(含8个月)内参保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至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期间内因病住院(或因抢救无效死亡的)发生政策内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新生儿跨年度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须缴纳上一年度的医保费后,居民医保基金方可按规定支付;新生儿因抢救无效死亡的,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夫妻双方的结婚证与户口簿登记参保缴费。

(六)按国家和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规定办理转入的,在3个月内(含3个月)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缴费年限接续计算。

参保人连续欠缴医保费未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可以补缴,补缴后连续计算参保时间,并正常享受医保待遇,期间发生政策内费用可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连续欠缴医保费超过3个月(不含3个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补缴的可以补缴,补缴时间只计算为累计缴费时间和本市实际缴费时间,不计算为连续缴费时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超过3个月以后再参保或补缴的,从参保或补缴的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达规定缴费年限的参保职工,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补缴职工医保费外,其他情况均不可以补缴。

二、退休人员免缴医保费待遇清单

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本市实际缴纳职工医保费满10年,且累计缴费年限符合下列条件的,其退休后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个人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一)2021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9年;

(二)2022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

(三)2023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21年;

(四)2024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22年;

(五)2025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23年;

(六)2026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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