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关闭的国有、县级以上集体企业应为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的职工,一次性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每年递增10%计算)为基数,按5.7%的缴费比例(含补充医保)、个人按2%的比例缴至法定退休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达不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缴至规定年限为止。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医保费按下列渠道列支: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原资金渠道解决;企业从成本中列支。
参保人个人缴纳的医保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医保费的,由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医保费的,未缴费期间所属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承担(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承担)。
第十八条 大病基金从职工补充医保基金和居民医保基金的历年结余按9:1的比例提取;职工生育津贴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中据实列支。
第十九条 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年度定额包干给门诊定点机构使用,超支不补。门诊定额包干费用分别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和居民医保基金中列支。
普通门诊的有关规定及包干经费的具体标准,由市医保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健康部门根据门诊包干经费的具体使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十条 医保基金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医保基金按国家规定利率计算利息。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政府应加强对医保基金收支的监督管理,必须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医保参保和医保费征收任务,确保基金收支平衡。
完成当年征收任务后,本县(区)医保基金出现收不抵支时,由医保基金统筹解决。
未完成当年征收任务导致本县(区)医保基金出现收不抵支时,由市、县(区)财政按2:8的比例分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离休人员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解决。领取抚恤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办法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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